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轉進一步落實
按照機構改革總體要求,根據新修改的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體由公安消防部門調整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二、設定首要責任、主體責任和個人責任
(1)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